今年3月2日,李先生载着母亲,从文山开车沿高速路回昆明。
晚上9点40分,李先生发现,山坡上有几个黑影正快速地朝自己冲来落石!他猛踩刹车,车停下来了,可一块巨大的落石不偏不倚地击中了车头部位,把车里的母子俩砸成重伤。
事后,李先生经抢救无效身亡。29岁的他是独生子,婚后还没有子女。他的父母和妻子强忍悲痛办完后事,然后将修建和维修高速公路的两家单位告上了法庭。
“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,车上的李先生母子俩都没有任何过错,不承担事故责任。”家人认为,事发路段常有落石滚下山坡,危及高速公路的安全。而修路和养路的两家单位没有按照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》的规定,在危险路段设置防落网。他们请求法院判令修路和养路的两家单位赔偿损失120多万元。这钱包括了李先生的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、老人的生活费以及车辆损失等。
但是,被告的两家单位大喊委屈:“出事的路段当初设计时,已经通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核,建设标准、施工范围等等,都经过了合法的审批,所以这事我们不应当承担责任……”
那么,修路、养路的单位究竟要不要负责呢?大韬律师事务所李婵娟律师认为,云南地质条件复杂,不少高速公路沿线确实有安全隐患。但是,如果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单位没有按规定在危险路段采取防护措施,那么因此发生事故,修路、养路的单位就应当承担责任。 高速路上的小轿车,被一块大石头击中的概率有多大?恐怕比买彩票中头奖还小。可李先生偏偏就遇上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