意见要求,各级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,加大对重大整治行动、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,及时解决监管的死角、漏洞、盲区,防止监管缺位。建立健全辖区内跨部门、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、联合执法、隐患排查、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。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,建立健全奖惩约束机制。
县(市、区)政府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,各乡镇、街道特别是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乡镇、街道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。县(市、区)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乡(镇)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食品安全专、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,鼓励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权委托乡(镇)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试点。